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 整治官场“雅贿”需“零容忍”

2013-09-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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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中国经济周刊》刊载了一篇《官场“雅贿”:瓷器市价500万 告诉纪委称值5千》的文章,文章内容介绍,曾经有纪委的办案人员就某位官员受贿的瓷器专门到景德镇找资深藏家核实。根据这位大师的市场行情,那位官员收受的瓷器价格已经飙升到了500万元。但那位大师回复纪委说,这瓷器也就值5000元吧。之后,只能不了了之,事实也无法求证。

  送香车豪宅太惹眼,容易被发现;送真金白银太露骨,收受时心里难免顾忌。于是乎,会来事的行贿者充分发扬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将贿品改头换面变成玉器、瓷器等之类的“雅品”。如此一来,送者体面,受者坦然,关键还是容易被逮着——官场“雅贿”之风迎面吹来。

  官场“雅贿”之风蔓延的重要原因在于,它能够钻贿赂犯罪的空子,达到保护官员与“上贡者”的目的。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贿赂犯罪的起点数额增长到5000元,“雅贿”的金额是否达到这个起点,如果是金钱,纪委、检察机关很容易判定,数一数就清楚明白了;但若换成了瓷器,量价便成了一道难题。事实上,贿赂没有雅、俗之分,把“雅”字强加在“贿”或“贪”的前面,不过是想粉饰自己的非法行为罢了,但都是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的体现,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践踏,其危害非但不比“俗贿”小上丝毫,反而因其隐晦巧妙、欺人耳目更难于防范。一个人思想品质的变化,都有一个从量到质的转变过程。根据犯罪学的破窗理论,受贿数百万乃至上千万,都是从受贿数百元甚至受贿几十元开始的。就此而言,我们要做好反腐工作,就必须对官员明目张胆的贿赂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特别是对善于化妆隐蔽的“雅贿”更是如此。

  如果我们对官场“雅贿”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积极完善法制,明确“雅贿”性质与不同价格标准,使执法者有法可依,同时通过法规赋予国家性和专门性的艺术品价格鉴定机构,以保证司法机关对“雅贿”物价值的合法界定和正确量刑,那么不管是什么“雅贿”形式的受贿行为,都会得到有效整治而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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