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热点 两高首次认定环境污染行为

2013-07-2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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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环境污染致30人以上中毒将追刑责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因此,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

  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

  【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

  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

  【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按照以前的法规,如果对这种行为追究责任的话,要认定这种行为造成了哪些后果。

  而按照新的法释,只要认定在保护区内排放了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这种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追究刑责,不需要再去查是否发生中毒事故,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不需要去评估给公私财产造成了多大损失。从结果认定到行为认定,法释会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伤害

  致1人以上重伤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法释】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胡云腾: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这部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按照2006年的司法解释,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从这一点上来讲,这部司法解释起到了“重典”治理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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