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截止《简章》发布之日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未就业的往届、应届高校毕业生。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25日以后出生,以身份证记载为主);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是截止《简章》发布之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是到报名开始日期服务期满超3年、被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人员,不能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职位);
9、具备应聘岗位(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要求以用人单位《岗位(职位)需求表》为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3、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定向招录培养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
5、构成回避关系的用人;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宜录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