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务员面试必备之财政监察

2013-03-0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为了让考生们把备考过程中的学习最大限度地在考场上转化为真正的“生产力”,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在考前倾注智慧和心血,预测面试复习内容,供考生参考:
  一、 财政监察系统面试命题规律终极提示
  1.自我认知题,几乎每年必考
  自我认知题是财政部驻省(市)财政监察办事处每年必不可少的一道题目,且多为1~2题,从2012年财政驻省(市)财政监察办事处面试题目来看,自我认知题的考查已经超出了原本单纯的自我介绍,而更多地融入了对职位匹配性的考查。
  命题形式较为固定,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通过举例子来证明自己是否具备某些能力,这些能力主要是财政监察工作中的基本素质要求,包括触类旁通、高标准要求自己、新旧知识融会贯通、抗压能力等。例如,2012年2月16日下午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面试真题:工作上,以前的旧知识可以转用到新的工作应用上,请考生举一个例子,说说你是如何把新旧知识融合贯通的?第二,要求考生充分发掘自身经历,讲述一件给予自身最大感悟的事情,包括最成功、最失败事情等,考查考生的背景情况、个性特点等。例如,2012年2月15日下午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面试真题:请你举一个例子:你工作中做的非常成功的一件事。
  2.面试形式:结构化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两种方式相结合来考查
  财政部总部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一般4个问题;财政部驻省市财政监察办事处,一般为上午无领导,下午结构化;但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是上午结构化,下午无领导。
  考生应对自己系统所采用的面试形式和安排做细致的了解。

  二、考前热点精要:征地制度改革
  【政策精要】
  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我国正尝试以更加严格的措施规范和约束政府征地行为,将不时引发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之危转化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机遇。
  【热点链接】
  1.2012年11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党的十八大天津代表团讨论发言中表示,本届政府任期内,要着力办好两件事:一是稳增长;二是推进改革。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2.2012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将是大幅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能至少提高10倍。
  3.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用5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
  热点解析
  推行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征地补偿却仍然是城乡二元化的,这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征地“双轨制”亟待改革。
  第二,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往往能为征地一方带来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获得的补偿相对较少。
  第三,“要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补偿方式,曾制造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引发社会问题。
  第四,按照现行法规,土地使用权归农民,而产权属于村集体,在“双主体”制度下,强势“集体”往往会导致失地农民“被代表”。
  第五,目前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的程序控制主要是审批程序,这样的程序既缺乏对话、协商、沟通,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保护不利,也不能对政府滥用征收权形成程序控制。
  大力完善现行征地补偿的应对措施如下:
  第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产值和农民劳动力成本,还要将土地的财产收益率、地块区位价值、市场稀缺度、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纳入其中。
  第二,明确农民交易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多元化的选择权,坚决杜绝替民做主,还要完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防止出现“三无农民”。
  第三,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应该通过制定《征收、征用土地目录》等方式,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严格使用国家征地权限,确保征收征用土地为公共利益需要。
  第四,应当更加有意识、有准备地对征地纠纷解决制度进行科学的论证和设计,使得纠纷能够尽快得到公平的解决,推动整个征地制度的完善。
  第五,应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由集体和农民自己决定土地出让价格,并获得其中大部分收益,政府以向集体和农民收取相关税收的方式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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