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类比推理题主要考查考生的推理能力,先给出一对相关的词,然后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对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解答类比推理题的关键是找出其中蕴含的逻辑关系,由此入手分析事物并把握其外延范围,多角度多层次去理解类比关系。
无论哪种形式的类比推理,名词或者各事物之间的关系,总是有章可循的。下面我们对类比推理中可能出现的关系作一一归纳,供报考者借鉴。
一、因果关系
这种类型主要是考查考生对词语间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分析和应用。因果关系,是指由某行为而发生某结果,前事实与后事实之间互有关联,后事实由前事实而生。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常用“因为……,所以……”来表示。因果关系的形式基本上分为:“一因一果、一果多因、一因多果”这三种,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仔细区分。例如,“成功∶努力”,努力是成功的主要原因,努力是原因,成功是结果。
二、并列关系
并列关系通常为同一类属下相互并列的概念,同时包括了对比关系、相邻关系等。例如:“男人∶女人”,“老师∶学生”,“中子∶电子”等。在这里,为了便于考生系统掌握,我们将考试当中常会出现的“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这种类型也归为并列关系,例如:“桂圆∶龙眼”,“衮服∶礼服”,“红豆∶相思子”等。
三、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我们也将其称为对立关系,是指两个词在意义和立场上完全相反和对立的关系。例如:“争斗∶和平”,“坚强∶软弱”,“光明∶黑暗”等。
四、属种与种属关系
与逻辑学当中的定义相同,我们将外延较大的概念称为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称为种概念。属种关系是指外延较大的属概念对于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例如:“动物”与“脊椎动物”,“劳动者”与“农民”。种属关系是指外延较小的种概念对于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例如:“哺乳动物”与“脊椎动物”,在这一对关系中,由于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脊椎动物,但脊椎动物不一定都是哺乳动物,这样,“哺乳动物”与“脊椎动物”的关系就是真包含于关系。
五、质同关系
质同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两个词在本质属性和根本立场上完全相同的关系,例如:“氧化铜∶三氧化二铁”,两种物质都是化学分类中无机物中的盐类,本质相同。
六、人与物的对应关系
在类比推理题型当中会出现多种与特定或相关人有关的物的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特将此种关系归为一大类,这里的“物”包括:作品、学说、典故、身份、行为、环境、事件等。例如:“司马迁∶《史记》”,“弗洛伊德∶精神分析说”,“望梅止渴∶曹操”,“李白∶诗仙”,“警察∶搜捕”,“检察官∶检察院”,“运动员∶奥运会”等。另外,还有物与物的对应关系,为了便于考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我们也将其划为一类,这里的“物”是指事物、事件、环境等。例如:“网球∶网球拍”,“火把节∶风俗”,“游轮∶海洋”等。
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指事物的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例如:“电脑∶鼠标”,“封面∶书本”,“珠穆朗玛峰∶喜马拉雅山脉”等。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成分与成品的关系,是指某物品与其制成材料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其归为一类。例如:“皮革∶皮鞋”,“米酒∶粮食”等。
八、事物与其作用对象的关系
在世界万物当中,事物之间既具有共性,又具有其个性,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事物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在事物之间也就产生了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一个事物作用于另一个事物,被作用的事物就称为作用对象。事物与作用对象之间是相互依存关系,不可能存在无作用对象的事物,更不可能存在无事物的作用对象。这里的事物包括:物、行为等,有时,这里也可以特指人。例如:“粉笔∶黑板”,“斧子∶木柴”,“抢夺∶财产”,“消防员∶火”等。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事物及其作用的关系,即某一事物与其所发生的作用或产生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手枪∶射击”,“球拍∶打球”,“钢笔∶写字”等。
九、描述关系
描述关系是指一个词是对另外一个词的形态、颜色、特征、性质等的说明或描述。例如:“海啸∶灾难”,“草∶绿”,“社会∶和谐”,即海啸是一种灾难,绿是对草的颜色的说明,和谐是对社会的一种描述。
十、其他关系
大千世界包罗万象,无奇不有,蕴藏着不计其数的规律和联系,因此,对于关系词的所有类别不可能一一穷尽。在这里,我们将公务员考试当中所涉及的主要类型归纳完之后,对考试中出现几率小和较为特殊的类型都归到这一类别,考生需要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储备作出判断,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找准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例如:“声音∶空气”,根据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声音是通过空气传播的,两者是物质及其传播媒介的关系。
名师技巧点拨
对于类比推理这一题型,考生容易出现两种应试倾向:第一是麻痹大意,觉得此类考题非常容易,草草一看就匆忙作答;第二是纠缠不清,因为对此类考题感到无从下手而迟迟不下手,在一个考题上纠缠多时,反复考虑,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对于考生来说,这两种倾向都要避免,一定要在考试时注意应试的技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两组(三组)类比对象的共有属性越多,则据此推出的另一对相似词的可靠性越高。
2.类比对象相同的本质属性越多,则结论的可靠程度越高。
3.类比对象的共有属性与推出的一对词语间的联系越紧密,则结论的可靠程度就越高。
4.进行类比推理时,要注意避免犯“机械类比”的错误。
5.做题时,既要注意所给关系词的先后顺序问题及词性问题,又要注意考查形式的变化。
6.作答类比推理新题型时,注意寻找与已知事物最相近关系选项,代入题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