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创新国际司法协作模式,仍是我们必须去开拓的。作为个案的湄公河“10·5”案即将画上句号,它所开启的国际司法合作之路,却仍在脚下。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10·5”案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将于今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在司法制度日益走向文明的今天,我们将不再听到枪声。让罪犯有尊严的走向生命的尽头,也是严惩凶手、告慰亡灵的一种方式。这是我们能接受的方式。
湄公河“10·5”案即将画上句号。媒体将此案称为中国司法机关首次审理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人的刑事犯罪。
对于我们来说,这别有一番滋味。在近代中国的屈辱史中,“领事裁判权”曾深深扎痛过我们的心。
刑事犯罪通常以“犯罪行为地”为司法管辖地,辅之以“被告人所在地”原则。湄公河“10·5”案的发生地和被告人所在地,均不是中国。我们对此案行使管辖权,主要的着眼点就在于,保护在境外工作生活的国民。
由中国行使司法管辖权,也不是由中国单方说了算。湄公河“10·5”惨案之后,中国立即启动了湄公河四国联合执法机制。正是在这一四国联合执法机制的保障下,才终于将糯康逮捕归案,进而递解引渡到中国。相信这样的选择背后,还有着诸多曲折与故事。但它必然受到中国崛起、地缘政治、经济依存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当然,更重要的是有一批中国公民无端蒙难,他们的家人、他们的乡亲和他们的国家,都盼望着司法正义的到来。
经由中国司法程序来实现司法正义,并告慰亡灵,合乎绝大多数国人的期待。中国并不寄望于担当“世界警察”,但中国应该有这样的气魄和决心,在国家的博弈中始终坚持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而选择。
当然,不妄自菲薄的另一面,是不盲目乐观。对湄公河“10·5”案成功行使司法主权,并不表示这一模式就可以通行无阻。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中,司法合作或司法协作更多与政治博弈牵连在一起,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耐心与智慧。
以时下国人最为关注的反腐为例,众多贪腐官员和他们的犯罪所得还都流落在国外。将这些在中国境内犯下刑事罪案的中国人引渡回国受审,并没收他们全部犯罪所得,是实现司法正义理所当然的。这也是我们的司法主权。但由于贪腐官员和贪腐资金通常是往发达国家流动,而对这些大国,我们还缺乏强有力的博弈工具。很多时候,无论是嫌犯还是赃款的回国,我们都能感到受制于人。
所以说,创新国际司法协作模式,仍是我们必须去开拓的。作为个案的湄公河“10·5”案即将画上句号,它所开启的国际司法合作之路,却仍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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