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提高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

2013-08-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理当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只有“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相结合,我们的产品才会更美好而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日前对媒体表示,现在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应该提高惩罚性赔偿,让消费者不至于在生气维权的时候还赔着钱。应当说,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这样的描述并不陌生。那些鲜活在我们身边的司法个案,常见的特征就是以巨额索赔为开始,以象征性赔偿为结局。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维权而诉诸法院,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实难平衡。

  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一个“前沿”的观点,而是已有众多学者在最近的十余年中反复提出,媒体的呼吁也很急切。近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就有不少专家表示,加大惩罚性赔偿已成当务之急。

  虽然惩罚性赔偿正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与支持,但社会舆论对于立法的推动却进展不大。

  当然中国其实是有“惩罚性赔偿”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双倍赔偿”。司法也并非不支持这种法定的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对遏制问题产品收效甚微,一是因为对小额商品致损,“双倍赔偿”仍然偏低,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二是产品致损案件通常都涉及到众多的消费者,而基于我们的法治传统、公民意识以及具体的司法程序,最终选择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受害人并不会太多。商家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才对惩罚性赔偿不以为然。

  反对扩大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观点,是害怕惩罚性赔偿将带来基于寻求不当利益的“司法爆炸”。“知假买假”的打假人就常常被当作一个反面的例证。这种担忧看似为企业考虑,实则是对不良企业的纵容。企业应对索赔诉讼“爆炸式增长”的最好办法,就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尽最大可能防范出现产品侵权问题。这也正是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因可以引发“知假买假”而拒绝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实则是以一种社会现象绑架了所有的消费者,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救济对于消费者来说过于遥远。制度改革的方向,除了前述的强化惩罚性赔偿之外,当然还包括司法的可亲近性改造。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理当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只有“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相结合,我们的产品才会更美好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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