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3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优先救助捐助者,无异于给救助对象附加了额外条件,因而违背了慈善救助中人人平等的法则,也让慈善的公平公正性大打折扣。
“今后捐款者在遭遇困难时可优先得到救助,并可获得相应表彰。”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盐城市红十字会通过《捐薪会员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国建立捐薪回馈激励机制。该机制遭到网友炮轰,有人称其为“生命交易”,对此,盐城红会称办法正在讨论,尚未通过。
那么,捐薪回馈到底可不可行呢?
捐薪回馈举措,善意上可理解为引入商业化运作模式,以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人捐款。之所以引起争议,根本在于这种VIP思路是否偏离了慈善初衷,会不会造成慈善救助体系内的差别化现象,甚至是否在普遍意义上挑战了慈善的公义价值,这些问题无疑值得探讨。
从目的上看,捐薪回馈机制是一种爱心储蓄,但在形式上它更像一门生意,因为这种激励普遍化后,捐助者或许会计算回报,这就多少使捐助像一种“投资”,获救助是“回报”,如此则慈善的爱心与责任色彩退却。更为关键的是,慈善救济的本质是一种无差别的正义供给,其公义性决定了救助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同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平时德性不好就不予救助,红会也不能视救助对象的捐献额度来决定施救程度。危难时究竟优先救助谁,其标准只能是需要救助的紧急程度,而不能看救助对象的捐款额度。
采取市场化的路子破解慈善募捐困境无可厚非,我也不反对给予捐款多的爱心人士名誉奖励,只要不偏离红会宗旨和慈善本质,都无关要害。但是,优先救助捐助者与荣誉奖励存在本质区别,它是拿慈善的目的作为手段,无异于给救助对象附加了额外条件,因而违背了慈善救助中人人平等的法则,也让慈善的公平公正性大打折扣。
当然,回馈机制究竟是激发爱心的“正循环”,还是扭曲了慈善初衷的“生命交易”,舆论争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廓清慈善本质,进而端正今后慈善业发展的法治轨道。不过就事论事,我觉得盐城的做法或许只是一个噱头。因为,按照规定,公民每年捐款100元即可申请为会员,享有优先救助的权利。这样几乎人人都能成为会员,最后所谓的优先救助也就形同虚设了。如果从执法的可行性继续分析,其更面临诸多可操作性难题,诸如救助的“优先”规则如何确定?救助的具体标准又如何与捐献挂钩?当真细究下去,只怕是盐城红会自己也会不厌其烦,只能作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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