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进一步提高面试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采取全市集中统一面试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市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立市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市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管理、试卷保管、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其成员应由公安、教育、纪委、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八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面试工作全程监督。
第九条 每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应编制《XXXX年沈阳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内容包括:面试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时间安排、考室纪律、考官守则、监察员守则、工作人员守则等。
面试工作应严格按照《面试工作手册》组织实施和操作。
第三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
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二条 面试测评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它有效的测评方法。
第十三条 面试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者,不能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第十四条 面试成绩计分办法:去掉考官给出的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其他考官给出的分数的平均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
第十五条 考生的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本人宣布。
第四章 试题使用
第十六条 面试试题应于面试前一日由专职护题人员到指定地点取回,实行24小时监护,直至面试结束。
第十七条 护题人员不得少于4人,应有纪检、公安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面试试题在面试前15分钟,由各考室监察员和记分员领取分发,主考官在考室当众开启试题封袋,分发给每名考官。
第十九条 面试开始前,主考官应组织考官对面试试题的内容、评分要求进行审读,解决考官提出的问题,统一对试题的理解和评分标准的掌握。
面试开始且第1名考生成绩公布后,不再对考官提出的涉及试题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试题在本考室监察员监督下,由核分员收集、封存,交护题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做好面试试题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密人员范围,按照规定进行交接、传递、拆封、保管。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试题使用后按机密件进行销毁。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转让和传播题本及使用说明。
第五章 面试流程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面试开始前一小时进入考点,经安检人员安检和核验《笔试准考证》后方可进入候考室。
第二十四条 进入候考室的考生须向候考室工作人员出示本人的《笔试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接受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核验。
证件缺失者,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候考室工作人员须向考生宣读《面试考场纪律》、《面试人员守则》,讲解面试顺序号抽签方式以及面试流程。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抽签于面试前30分钟在指定的候考室进行。抽签后填写《考生面试顺序抽签表》,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抽签开始时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剩余签号为该考生的面试顺序号,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的视为自动弃权。
面试期间,候考室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考生面试顺序抽签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抽签表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主考官、考官、监察员抽签于面试前一个小时在抽签室统一进行,通过“沈阳市考录公务员面试主考官、考官、监察员计算机抽签系统”随机组合产生。
每一考室主考官、考官、监察员产生后,立即由引导员带领直接进入抽签确定的考室。
第二十八条 面试期间,考生按面试顺序号在引导员带领下由候考室进入面试考室。
第二十九条 考生面试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考生答题完毕后在考室外候分区等待面试成绩,考官即时打分。
第三十条 计分员收集并核对考官填写的《面试评分表》,核分员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按面试分数统计方法,确定考生的面试成绩,计分员、核分员、监察员和主考官共同签字确认,由核分员当场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面试结束的考生,由引导员交送安保人员,由安保人员陪同离开面试区域。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结束后十五日内,在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第六章 候考室、考室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根据考生数量,可设1—3个候考室。每一候考室设2人以上工作人员,由市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选派。
第三十四条 候考室工作人员负责本室考生身份核对、考生面试顺序号抽签、候考室秩序维护和纪律监督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按照面试规模,可分设若干面试考室。每一考室由1名主考官、若干名考官、1名监察员、1名计分员、1名核分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官应有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经历,持有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面试考官要选派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人事管理和测评工作经验,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强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官在执考期间,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
第三十九条 主考官提问,应口齿清晰、精炼准确、温和诚挚,合理控制面试时间和进程。
第四十条 面试考官应正确理解和掌握面试试题的含义,按照面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独立评分,不得互相商议,客观、公平、准确评判每名考生。
第四十一条 面试期间,面试考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面试试题、测评要素、参考评分标准等有关面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考室监察员由市纪检监察部门选派。
第四十三条 考室监察员负责本面试考室的纪律监察,对本考室考官履职情况、考生答题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考官打分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主考官组织合议。
监察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十四条 考室计分员、核分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选派。
第四十五条 计分员负责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汇总工作,承办考生、核分员、监察员、主考官在考生成绩单签字工作,以及考生面试计时工作。
核分员负责考生面试成绩的核准和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四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计分员、核分员负责本考室试卷、《面试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的清点、整理、装袋、密封等工作,与考生面试成绩电子文档等资料一并交由本场监察员送达护题人员。
第四十七条 面试考官、记分员、核分员及监察员须经过考前培训方可上岗任职。
第七章 考场设置
第四十八条 全市考录公务员面试指定考场设在中共沈阳市委党校。
面试考场设置考室、候考室、考官和监察员抽签室、考室监控室、工作室等。上述场地应有明显的路线示意图和标记。
面试期间,面试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十九条 面试考室应干净整洁、宽敞明亮,桌椅摆放规整。桌面放置主考官、考官、监察员、计分员、核分员桌牌,统一配置笔、纸、计算器、计时器、装订用具等用品;按规定数量备齐《面试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
第五十条 考生候考室应与考室相对分离。候考室应宽敞、安静,方便考生候考、休息。
第五十一条 面试期间,考试监控室对每个考室的面试进行全程监控并录音录像。监控录像资料于面试结束后交由市人社局密封留存六个月。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面试考场内的考室、候考室、工作室、洗手间等区域内,须安置手机信号屏蔽器,保证手机信号的隔断。
第五十三条 面试考场实行胸卡识别管理。不同区域的工作人员佩戴不同颜色和标记的胸卡,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候考室严禁非本室考生、非本室工作人员进入。
进入候考室内的考生,其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工作人员集中保管。抽签后,考生不得擅离候考室,不得泄漏面试顺序号。候考室内严禁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工作人员应严格候考室秩序管理。
第五十五条 面试考室除本场考官、监察员、计分员、核分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面试期间,考官、监察员、计分员、核分员不得擅离考场。
第五十六条 面试期间,考官、监察员、计分员、核分员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指定人员集中保管。
第五十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资料进入面试考室。进入考室后,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本人的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信息。
考生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或明显标志的服装、饰品。
第五十八条 考生面试结束后,须由安保人员陪护下按照指定路线离开考场,严禁其再次进入考场。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参加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十条 面试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人情分的考官,取消其执考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面试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对其究责,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考生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其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考录公务员面试办法》(沈人发[200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