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眼病中心招聘公告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3〕43号)、《辽宁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辽卫函字〔2007〕168号)及《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院附属第三医院眼病中心公开招聘5人,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应为1973年1月1日以后生人;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为1968年1月1日以后生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为1958年1月1日以后生人。
(三)应聘的事业单位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
(四)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
二、招聘工作安排
1、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24日。应聘人员将报名表发至辽宁医学院人事处电子邮箱(renshichu735@163.com)。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多报岗位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本人学历学位或职称必须符合岗位的要求。报名时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2、5月27日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海外归国人员应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形式,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时间另行通知。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4、根据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布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安排复检。
5、拟聘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有异议的人员,经我校调查核实后,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招聘组织
学校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有关政策
1、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要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2、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六、招聘费用
1、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2、外地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核期间路费、食宿自理。
七、联系方式
(一)学校
联系电话:0416-4673165 联系人:杨老师
(二)附属第三医院
联系电话:0416-3999276 联系人:于老师
附件:1. 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报名表(见第二页)
2.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三眼病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辽宁医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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