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1359人)

2017-06-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7辽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1359人)已公布,全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共计招录1359人,报名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9时至6月14日24时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全省公安机关的考生加考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报考监狱戒毒系统的考生不加考公安专业科目。本次考试不指定用书,公共科目可参考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2017年7月8日-9日笔试。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要求发布如下:
2017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共计招录1359人。其中,面向辽宁省内普通本科院校辽宁籍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录用计划1249人(全省公安机关录用计划1032人;省属监狱戒毒系统录用计划217人);面向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未入警辽宁生源往届生录用计划110人(全省公安机关录用计划107人,省属监狱戒毒系统3人),招考计划全部设置在基层一线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10日(含)至1999年6月10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本次招考公告中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要求为辽宁省内普通本科院校辽宁籍本科以上学历2017年应届毕业生,报考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毕业院校应为经省教育厅认定的辽宁省内普通本科院校(含部属院校、省属院校、市属院校和民办院校);2、2017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应届毕业生;3、于2017年6月10日前户籍为辽宁籍(不含外省学生在辽宁高校的集体户口)。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已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警察学院的辽宁籍考生不得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和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本校校园网查询。
  如需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进行咨询,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为方便考生报考,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局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本校校园网查阅。
  (二)报名
  本次考试面向辽宁省内普通本科院校辽宁籍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
  http://202.107.35.66/2017sgwyyx/webregister。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7年6月12日9时至6月14日24时登录
  http://202.107.35.66/2017sgwyyx/webregister网址,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照片(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通过网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加强对初审工作的监督。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6月12日至6月15日登录http://202.107.35.66/2017sgwyyx/webregister网址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考生要认真对照职位资格条件选择报考职位,报名结束后将在本校校园网对报名结果进行公示。一经公示,对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不得改报其他职位并取消其考试资格。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7年6月12日9时至6月15日24时重新登录http://202.107.35.66/2017sgwyyx/webregister网址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省人事考试局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6月13日至14日到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7月3日9时至7月9日9时登录http://202.107.35.66/2017sgwyyx/webregister,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30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不再单独设置省直考区。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6、面向辽宁省内普通本科院校辽宁籍本科以上学历2017年应届毕业生各招考职位开考比例均为1:3,对招考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本校校园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7、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考生从报名开始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应随时关注本校校园网招考发布的公告和通知,同时,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不能随时关注本校校园网站所发布的招录有关信息和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报考全省公安机关的考生加考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报考监狱戒毒系统的考生不加考公安专业科目。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二)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具体安排为:
  2017年7月8日
  上午9:00 -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2017年7月9日
  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
  报考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三)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报考全省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系统的,笔试每科加2.5分;革命烈士及一、二级英模子女报考上述机关的,笔试每科加5分。
  以上只加一项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如实填报加分有关信息。
  分数线确定后,省教育厅将组织各有关院校及时将笔试成绩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四、资格复审、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1:3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的人选名单。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集中组织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等及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特殊体检标准体检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加强对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工作的监督。省教育厅组织各有关院校及时将资格复审、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结果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五、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根据公布的1:3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和面试公告由省教育厅组织各有关院校及时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笔试成绩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报考全省公安机关职位的权重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30%。
  (二)面试的组织
  面试组织工作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面试结束后,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对面试成绩进行汇总。省教育厅组织各有关院校及时将面试结果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加权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省教育厅组织各有关院校及时将体检、考察人选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一)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标准体检中已检过的项目,不再进行检查。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实施。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在面试合格人选中依照加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加权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七、公示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由省教育厅组织各有关院校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单位、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职位排名等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人民警察),需在新录用的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含试用期),方可流动,确保基层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九、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未入警的辽宁生源往届生的报名、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等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相关院校实施。招录各环节发布的公告、通知和公示等内容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相关院校负责通知,考生也可主动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系、咨询。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请考生认真阅读公告、报考指南、专业指导目录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诚信报考。
  3、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招考各环节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坚决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集团作弊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辽宁省教育厅:024-86602966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3241
  辽宁省司法厅:024-31966241、024-31967177、0411-39028023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58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30
  点击下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7年6月10日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