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安系统资格审查
(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的通知
一、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依据《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中的报考条件及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年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等内容。
考生需按照审查部门的要求,向审查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报考面向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还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报考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退伍人员职位的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考面向“四个计划”2015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县(市)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需体现“四个计划”人员2015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本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
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资格审查时间: 2015年11月9日上午8:00~11:30。
地点: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警官培训中心(沈阳市东陵区东陵东路82号)。联系电话:024-88037227。
乘车路线:沈阳北站乘168路在欧陆风情小镇站下车,步行50米。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视力检查项目已在职位表备注一栏注明)。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五、考生递补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后出现的空缺,从加权后笔试总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及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时间另行通知。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六、注意事项
1、考生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招录职位所需全部真实有效证件及材料。
2、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入场。
3、参检考生在检查裸眼视力时,不得戴隐形眼镜,违者按不合格处理。
4、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和复测。
5、审查、检查合格的考生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的发布。
七、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 024-86992264; 13386862246
辽宁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