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7号)

2016-06-2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7号)已发布,吉林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2016年7月5日-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详情如下:
  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7号)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精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决定,所属16家事业单位2016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16家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87名,具体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详见《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7号)》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23日至1998年6月23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6月23日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
  3.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3.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全日制在读的非2016年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6年毕业生。同时,全日制在读的非2016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现役军人。
  6. “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受理。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7月5日—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填写《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7号)》(附件2,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及岗位需求的其它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张近期同底(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其中,2016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外地报考人员可先将报名表及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通过传真的方式报名,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送达相关证件原件。
  请考生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资格审查及缴费。
  由招聘单位指定专人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采取传真报名方式的考生资格审查结果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缴费采取现场收取的方式,时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标准为每人105元(其中报名费25元、面试考务费80元)。
  (五)开考比例
  本次公告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六)相关事项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点为2016年7月份,即到2016年7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每个岗位面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并通知。面试前,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未颁发学历学位证的,持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岗位需求的其它材料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
  本公告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一个工作日面试人数最大值(50人)时,视情况对报考该岗位考生进行笔试加试来确定面试资格人选。进行加试的岗位,面试资格人选按笔试成绩1:5确定。取得面试资格的人选按规定程序参加面试,其笔试成绩不作为总成绩计算权重,考生成绩以面试成绩为准。
  考试成绩在各招聘单位网站进行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面试成绩相同的,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优先。体检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017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办理聘用手续。
  八、注意事项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证件审核、考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九、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gov.cn/)、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jlzkb.com/)、吉林人才网(http://www.jlrc.com.cn/)为本次公告的发布网站。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jl.gov.cn/)、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网站(http://www.jaas.com.cn/)、吉林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jl.gov.cn/)、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http://kjt.jl.gov.cn/)、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jlqi.gov.cn/index/index.jsp)、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jlca.gov.cn/)、长春师范大学网站(http://www.cncnc.edu.cn/)、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网站(http://www.jlass.org.cn/)为此次公开招聘的工作网站,请考生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政策咨询电话:
  0431—87063065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人事处)
  0431—82008919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人事处)
  0431—85237032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
  0431—86168537 (长春师范大学人事处)
  0431—83311065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事处)
  0431—85669579 (吉林省专用通信局人事处)
  0431—84636769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人事处)
  0431—88973967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人事处)
  报名期间仲裁举报电话:0431—88690916、88690586(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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