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政治常识
1.邓小平南巡20周年、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
(1)南巡讲话: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核心)、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计划、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和社会性质无关;重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标志邓小平理论的最终成熟和形成。
(2)1980年建立的经济特区(4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目前中国有6大经济特区,还包括:1988年海南岛;2010年喀什(面积最大)。
2.中国入世十周年
(1)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
(3)中国现为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经济体是美国,之后依次为中国、日本、德国、法国、巴西。
(4)2011年12月,俄罗斯正式加入世贸组织。
3.十七届六中全会
(1)主题:《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3)创作生产更多优秀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基本任务。发展文化产业是的重要途径。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地位和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灵魂)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主题),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基础)。
二、法律常识
1.国家机关体系
(1)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人事任免;决定省级区域设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解释宪法、法律,制定法律;非突发性权力(总动员)。
(3)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制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和上级人大为业务指导关系。
(4)国务院: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省级政府为领导关系。
(5)最高法院: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下级法院为监督关系。
(6)最高检察院: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下级检察院为领导关系。
(7)国家主席:国家元首;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 、授予荣誉权。
(8)中央军委:军事机关;无任期届数限制。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性质: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行政行为;诉讼为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外部监督。
(2)审查范围: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3)受案范围:复议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诉讼仅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管辖法院):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如被申请人为省级机关则本级为复议机关,如为垂直领导机关如海关、国税等则为上级主管部门;被告为海关、省部级单位为中院管辖,其他为基层法院管辖。
(5)审理依据:复议的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诉讼审理依据为法律、法规,可参照规章。
(6)结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才会判决变更;复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