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按照国务院“国八条”的要求,3月31日是各城市应该公布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年度控制目标的最后一天。从目前各地已出台的楼市“限价令”看,大多数城市把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与本地GDP增长幅度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挂钩,目标设定在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能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
把房价上涨幅度与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这真是一个不错的对策。如果我们翻看全国一些城市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会发现,那些把本地今年的GDP增长幅度定在10%左右的发展目标,已属“小打小闹”级别。那么,按照这样的GDP增长幅度,今年的房价可以“合理合法”上涨的幅度,起码在10%上下。难怪有评论说,如此挂钩之后,一些地方的所谓“限价令”,与其说是“限价”,还不如说是鼓励涨价。
从已出台的“限价令”看,各地政府对“限价”普遍持“暧昧”态度。这也难怪,要各地政府向自己地盘上的房价下手,就相当于迫使其为自己的财路添堵。只不过, “国八条”把地方政府能否完成调控房价的目标作为问责的根据,各地政府才不得不出台“限价令”。于是,在重庆、上海率先推出“挂钩”的“限价令”后,“挂钩”成了各地“限价令”的标准应对范本。
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各地出台“限价令”,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土地掌握在各地政府手中,房地产市场几乎处处都有政府那只看得见的大手。这样,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调控房地产市场,无疑是最灵便的做法。问题是,在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下,灵便的做法可以灵便多久。
无论如何,“限价令”从一个商业运作过程的末段入手,从控制最敏感的价格来形成“倒逼”之势,进而理顺房地产市场中的各种关系,使其能够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限价令”不应为“限价”而“限价”。“限价”,是为房地产市场降温,目的还在于为更多根本性治理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创造空间和时间。如果以为有了“限价令”,房地产市场调控就万事大吉了,那么, “限价令”所赢得的缓冲阶段就会被虚掷。这就是说,如果“限价令”的后续措施跟不上,那么,“限价令”为根本性治理腾出的空间和争取到的时间将没有任何意义,不仅如此,“限价令”反而还会进一步累积起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反弹力量。
实际上,一些地方与“限价令”配套的措施已经推出。比如,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在城区内保障房建设比例不达标,或保障房建设任务没完成的情况下,将停止供应商品房建设用土地。这样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讲,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比“限价令”还具根本性。以往,房价高涨合理论的支撑就是所谓“刚性需求”。试想,如果一个地方很少保障性住房,那么,负担不起商品房、但又不想露宿街头的人,其出路也只有“被刚性”一途。
如果沿着这样的思路考虑问题,那么,那些把房价涨幅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涨幅挂钩的地方政府,不妨把工作做得再细一点,按照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同标准,计算出每个标准所覆盖的大致人数,由此决定保障房在整个住房建设中的比例。如果这样,则商品房价格都可以随行就市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岂不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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