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公务员面试练习题(二十七)

2013-06-2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背景链接】
  2008年6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强调,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较长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提出“为本区域工作大局服务”的目标,认为这是服务大局的具体化,并按照这种认识,针对区域建设任务,分解司法任务。例如,区域确定建设平安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强调打击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区域确定建设科技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区域确定建设绿色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提出重点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案件等。乃至在此基础上,进行职能再细化,将拆迁工程、开发区建设、重大活动等区域重点工作或建设项目作为服务对象。
  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预测:现在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动辄以“服务大局”之名强制执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同时,一些司法机关也以“为本区域工作大局服务”为目标,为地区建设提供各种保护。请问,作为司法机关该如何看待“服务大局”?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一直以来,为大局服务都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比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服务大局”为之名,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如果不加以谨慎审查就裁定强制执行,势必危害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服务大局”的内涵,真正为大局服务。
  所谓“大局”应当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大局”涉及的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而不是某一区域、某一项目或工作、某部门的利益。大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家和社会科学发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我国建设成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人民尽享幸福生活的根本性、整体性和全局性工作。因此,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都应当在这样一个“大局”的指引下,各司其职,共同为大局做贡献,而不能以区域建设代替国家建设,以区域利益代替人民的利益。尤其是司法机关,更不能特意为当地区域建设服务,否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
  作为司法机关要正确“服务大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至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
  其次,要立足本职,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再次,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干警要正确履行职责。要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最后,改革司法体制,坚持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消除司法为区域、部门服务观念的客观基础。
  总之,为大局服务,是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如果有幸能成为一名政法干警,我会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坚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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