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录试点工作公告

2013-09-0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机关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招录难的问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报考条件


  招考职位、报考条件及有关招考详情,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jxhrss.gov.cn)


  2、江西公务员热线(http://www.jxgwy.cn)


  3、江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jxpta.com)


  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nc.gov.cn/)


  5、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http://www.ncghj.com)


  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9:00--17:00),报名地点:南昌市人力资源市场(子固路78号)。


  考生应先持职位要求条件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附照片电子版,JPG格式,90*120像素)和填好的报名表(两份),在现场接受用人单位资格审查,经用人单位资审合格后方可缴费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可委托他人进行,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下述相应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目前尚在合同期(或协议期等)内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需在面试前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及工作成果。


  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生在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自己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明、证件等相关资料,如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或因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无法与报考人员联系而影响考试和录用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报考人员应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保证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


  三、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江西省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在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规定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最低合格分数线和面试人员名单将于5月份在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6月份,具体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实施。


  六、公示和录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将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七、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处0791-83884299,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0791-83896502。


  监督举报电话: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791-83986839。


  附:1、关于开展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考录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表

    3、南昌市2012年度考试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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