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法检两院司法警察招录体能测评守则和要求
根据《江西省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2〕13号)文件要求,依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为切实搞好我市2012年度法检两院司法警察岗位招录的体能测评工作,特制定本守则和要求。
一、测评对象为报考2012年江西省公务员考录鹰潭市法检两院司法警察岗位已参加面试的考生。
二、体能测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的年龄段划分标准为:30岁(含)以下是指1981年3月10日(含)以后出生,31岁(含)以上是指1981年3月10日(不含)以前出生。需体能测试项目全部达标,方能合格。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800米(或10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稍事休息后(即一轮测完后,再按序号依次重测),当场重测2次,以最好的成绩为准记录成绩。
三、体能测评坚决贯彻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所有测评的程序、过程及结果,均当众公开进行,接受各方面监督。体能测评结果考生应当场签名确认。
四、测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据实反映和记录测评结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擅离职守。
五、所有考生必须严格听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的;
2、侮辱、诽谤、诬陷、报复测评工作人员,妨碍测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测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3、故意损坏测评设施的;
4、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实施规则如下: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30厘米
← 10米 →
图1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