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人社部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中小企业厅(局、办)、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现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地于4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联系人:杨颖琳 高婷
联系电话:010-84201537、84202539(传真)
Email:yangyinglin@mohrss.gov.cn,gaoti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中央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09年-2011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
计划任务:2009年30万人,2010年35万人,2011年35万人。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见习单位。各地要在现有见习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见习任务需要,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单位。确定见习单位的具体要求:
1.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
2.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3.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4.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5.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各地确定见习单位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共同确定一批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统一挂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