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练习题<十>

2013-06-1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1年江西省政法干警报名已经结束,接下来报名成功的考生将进行紧张的备考当中。本次政法干警招考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种,所有参加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考试可参考《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备考,同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jiangxi)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发布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练习题供大家参考,此套练习将在笔试前持续更新,为方便查看,考生可添加收藏本站并及时查看。
  28.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 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29、.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30、.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某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答案及解析:
  28、【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9、【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直接故意的认定。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不过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0、【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体特征。在本题中,丙只有13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和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因而选项A C都是错误的。实际上,在本题中,甲是间接实行犯,丙不构成犯罪。甲要丙把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这样,甲的行为只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甲的行为行为为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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