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2017-09-2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鹰潭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鹰才计划”,进一步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以用为本、重在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突出主体。企事业单位是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人才引进、搭建平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高效便捷。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引进方式。人才引进主要采用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刚性引进是指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柔性引进是指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实行合同制管理,定时或不定时来我市兼职、咨询、短期聘用、项目合作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待遇,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以下四类人才:
  A类国家级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相当于同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名师;相当于同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赣鄱英才555工程、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拔尖人才;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相当于同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高级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职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高级人才;经认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相当于同层次的高级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拥有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库或省发展规划内的重点项目,对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都应属于本办法引进对象范围。核心成员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团队。
  (四)团队核心成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项目实施周期的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一)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A、B、C、D类人才分别按每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每个团队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发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效应,每培养1名符合A、B、C、D类条件的我市本地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在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数内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可享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落户办理、职称评定、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对全职引进的A、B类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根据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分3年兑现,给予A类人才100万、B类人才60万;对全职引进的C、D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5年且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享受购房补贴,根据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分3年兑现,给予C类人才40万、D类人才20万元。
  第六条  创新扶持。为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科研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奖励。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来我市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优先提供建设土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60万元、2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60万元、2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二)科技项目资助。对为我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各类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的,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给予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按照省奖励金额1:1给予创新团队配套奖励。
  第七条  创业支持。为高层次人才(团队)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启动资金资助、办公补贴、股权投资。
  (一)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对来我市创业的,优先提供办公用房,按企业实际出资额大小提供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3年内免租金。
  (二)资金资助。对来我市创业投资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按项目进展分期拨付。同时,提供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三)股权投资。依据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申请和其创业项目的需求,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0%的股权投资,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申报。用人单位填写《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
  第九条  认定。A、B、C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核发《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D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并核发《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凭《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服务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励补贴所需经费由鹰潭市本级财政和受益财政按2:8比例负担;对用人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补贴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由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同一事项已获市政府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成立引才工作机构,安排引才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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