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我市部分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计划考试录用528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就考试录用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2月22日以后出生);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和公安、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监狱心理矫治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7年2月22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户籍和生源地要求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面向全国招考。本市(含江阴、宜兴,下同)生源的2011届、2012届未就业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可以报考。
2、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在锡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六)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报考法院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无锡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招考职位查询
具体考录计划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2013年无锡市招录职位简介表》,网上查询的网址为:无锡人事考试网(www.wxrsks.com)、无锡市委组织部网站(zzb.wuxi.gov.cn)、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jswx.hrss.gov.cn)。
三、报名办法
(一)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3年2月22日09:00—2月28日16:00
网址:www.wxrsks.com或jswx.hrss.gov.cn
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2月22日09:00—3月1日16:00;
缴费时间:2013年2月22日09:00—3月2日16:00
(二)报考人员可在报名24小时后在同一网址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招录人数为1人的,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的时间为:3月4日9∶00—16∶00。招录人数为2人及以上的,由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招考计划调整情况将在网上及时公布。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于2013年3月25日—26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退还报名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2013年3月19日—23日。
四、考试与录用
(一)笔试的内容与时间
1、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2、笔试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8:00——09:30 《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二)资格复审、面试与专业考试
1、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报考法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笔试公共科目合格人员中,按照各职位录用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人员。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体检合格者,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2、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拟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具体详见《无锡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四条)。其中,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本市生源的2011届、2012届未就业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证明、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毕业生报到证);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法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时,如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体测、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加试专业科目的时间、地点等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
面试(专业加试)结束后,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各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体检。体检前,社会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待业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明,2011-2012届未就业毕业生、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各职位可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公示及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并对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分别由省或市录用审批部门发出《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2013年应届毕业生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并携带学历证书、毕业生报到证、录用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社会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手续。录用后(拟录用人员公示截止日止)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报考人员必须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招考信息,确保填报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凡因信息资料填写等问题,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的,由本人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在考录过程中,报考人员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职位条件或考录政策规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招考政策咨询: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0510-81820839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0-81822581
报名技术考务咨询: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2823315
监督举报电话:
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510-81820726
六、本简章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组 织 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