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申论制度与法律角度
2013-09-0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提对策是《申论》考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关于如何提对策已经有很多种方法问世。本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kw.com.cn/)将不以全方位多角度探讨提对策的方法为重点,而是要对考生一直以来容易混淆、不能正确使用的两种对策进行异同的厘清和具体使用方法的介绍。
这两种对策为制度与法律。其间的异同情况如下:
相似处:规范性、长效性。
例如在办公室你占用工作时间聊私人QQ被领导发现,那么领导的处理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当面对你进行批评,你以及办公室的同事都会因此在以后工作中注意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第二种则是领导不对你当面批评,而是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加入一条“在工作时间聊私人QQ,一经发现,则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屡次触犯本条制度者,将给予警告处分。”也即把这件事上升到制度层面。显而易见,作为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当然后者效果更佳。因其规范性更强。而法律在规范性这一方面无需多言,是很显然的。
大家常常会在新闻中听到这样的内容,如“我市正在展开十一期间扫黄扫非行动”,那么有没有人想过这个问题:为什么只有在十一期间才扫黄打非,平时干什么去了?这正说明,我们的政府部门在一些工作领域尚存在着缺乏长效性的问题。那么解决的办法就可以是建立扫黄打非的长效机制,对行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其他相关要素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使这项行动得以长期有序的开展,为居民打造一个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城市。制度的另一个特性正是这种长效性,它有效解决了“临时性”、“随意性”这些弊病。同样道理,法律的长效性更是毋庸置疑。
相异处: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法律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从相似处不难看出,制度有的特性法律都有,甚至更强于制度,那么为什么还有从制度这个角度提对策的必要性呢?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新《婚姻法》,许多女性认为其中的某些条款难以保障女性的权益,因此抵触情绪很大。但是大家都明白的一点是,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即便女性存有不同看法,这项法律也不会在短期内有大的改动。而制度则不然,如某企业一项制度规定每周五下午五点半进行大扫除,几年来一直沿用这项制度,但是到了2012年因全公司作息时间调整,下班时间由原来的六点改为五点半,那么这项大扫除的制度就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每周五大扫除的时间由原来的五点半改为五点。所以制度优于法律之处在于制度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即灵活性更强。
法律也拥有着制度所无法超越的强制性。因为有国家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所以保障了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决定了法律无可撼动的地位。
关于具体使用情况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事分大小:在考试中涉及到的具体工作和事件有大有小,例如【2008年国考】怒江水电工程建设问题是一项重大的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2009年北京社招】整治交通违章行为的行动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但是显然重大程度有限。
事看原则:同样道理考试中涉及到的工作也有原则性和非原则性的区别,如【2012年国考省部级】食品安全问题因其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属于原则性的问题。而【2010年425联考】市政设施投资不足的问题属于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并非原则性问题。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原则性的、事关重大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角度来提对策,即善用法律的强制性;而虽然有一定重要性,但非原则性、重大程度有限的问题则从制度、机制的角度来提对策,这些问题尚有很多灵活解决和应对的空间和余地,而制度的灵活性正好满足了这一点。当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制度的角度来提对策都应建立在问题的解决或工作的安排缺乏“规范性”和“长效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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