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以配套制度助子女“常回家看看”
2013-08-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在新形势下要“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政府责任和单位责任。
曾在今年6月引发普遍争议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已成为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从舆论的回应来看,媒体和网民最为关注的,仍是“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被套上“应当”这一法律用语,道德责任就上升到了法律责任的层面。这一修法的良好初衷当然不应怀疑。客观评价,这样的立法表态,对于强化全社会的尊老意识,增强子女对老人的责任感,也的确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也必须指出,“常回家看看”仍然停留在一个“倡导性抽象条款”。何谓“经常”,如何才算“问候”,这在法律上都没有具体限定。其实,立法中有无规定子女尽孝的内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让子女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去尽孝道。
从立法技术来看,大凡法律规则,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应用在“常回家看看”上,规则的完整表述就是:不但包括当子女与父母分居后,应常回家看看这个明确的行为方式。还应包括,如果子女不这么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显然,我们很难为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们规定某种明确而具体的罚则。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缺乏法律后果,那就势必沦为“倡导性文本”。
依我看来,子女尽孝,家庭抚养是中国养老传统,不容否认更不容忽视。但在新形势下要“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政府责任和单位责任。
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家庭结构下,一个三代之家,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个小孩,负担不可谓不重。国家立法不应总是想着去强调公民的义务,而更应去规范政府的权力,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在制定“倡导性条款”的同时,更应关注政府的各项养老政策,并落实劳动合同法上的休假制度,通过国家扶助来缓解家庭压力,让绝大多数公民都能愉悦地“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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