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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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资料:
参考文献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简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摘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问题:认真阅读“参考文献2”,结合给定资料内容,以“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想到的”为副标题,自选角度,写一篇议论文。(40分)
要求:自拟主标题,观点明确,分析深入,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生动流畅,字数800一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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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想到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吸收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此时,我国土地流转开始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兴起,而其动因在于我国地少人多,人均耕地的相对较少,单靠经营承包的土地,种田的经济效益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农民迫切需要新的就业出路。但由于我国农村中的土地流转大多缺乏有力规范和监督。因此,如何“规范”土地流转成为“当务之急”。
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还存在以下制约因素:(一)一些地区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缺乏自愿性。(二)部分地区存在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倾向。(三)大多数农村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约了土地流转。(四)土地流转价格过低。(五)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六)土地流转范围窄,农民即得利益常受损失。(七)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引发矛盾纠纷(八)部分地区由于户均耕地较少,难于形成规范经营。
针对以上存在诸多问题,广州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师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全方位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土地流转体系。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根据信息库流转存量和农户的流转愿望定期和不定期在新闻媒介和公告牌上进行信息发布,及时促成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愿望。
二、有关部门应积极宣传,提高农民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土地流转是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规模效益的重要措施,符合广大农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三、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作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帮助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流出与流入双方的权益就可得以保障,避免土地流转纠纷。
四、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土地流转加快。
五、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由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
六、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除了常规流转模式外,还可成立股份合作社,农民将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经营者和农民实现双赢,为推动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七、出台鼓励政策。鼓励农户把土地作为要素在市场上依法自由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保障农民权益。对于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八、构建责任机制,把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作为政绩考核指标,落实乡村干部工作责任。
参考答案2:
处理好土地流转“市场化”和“行政化”的矛盾
--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想到的
回顾历史,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实质就是围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展开的。自从1979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村民以一种集体主义的精神冲破农民公社的束缚以来,中国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已经大致经历了三十年左右,这三十年间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要求不断突出,与此共生的“农村土地的流转”开始在我们身边日益频繁的发生。
但今天的我们,在看待“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依然会发现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和政策的惯性,在涉及九亿农民的根本利益问题即土地问题上,我们一直贯彻行政主导的模式,而非市场经济模式。因为保持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思维惯性,所以表现出过多的行政思维及行政干预,而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于是,在“农村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就出现了“土地剪刀差”,农村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只能由政府买,由政府定价。政府征用土地后,再将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政府从中获得了巨额“剪刀差”,投入到城市建设等方面。企业则在出让、开发等行为中赚取巨额利益。城市居民通过购买房地产,改善生活、工作条件,有的还随着土地升值,获得了财富的增长。这一套路,被一些地方政府称之为“经营城市”,但农民的利益却受到很大损害。
农民无法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实际获益,这便成为了许多农民不愿“放手”土地的重要原因。因此,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将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取消“政府单方定价”。而对于土地流转,一方面,政府应具有顺势而为、推动现代农业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应有防止“一哄而上”造成农民失地的“义务”。政府的放与收,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缺一不可。因此,政府应巧妙运用“有为之手”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顺势而为,努力做到把“市场的归市场,政策的归政策”。
这一现实问题涉及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对农村发展与稳定等重大问题。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行政化”的矛盾,领导好这场土地政策的改革。我们应该做到的是“引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支持”农民表达“个人意愿”,并充分“保障”农民“自身权益”。这就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