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半月谈》第21期

2013-06-1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1年《半月谈》第二十一期:征收“月饼税”的依据在哪里?

    产权证加名要征税、单位发月饼也要征税……最近,关于税的这两条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尤其是“月饼税”,各界对此争议颇多。月饼作为一种福利,对其征税能否站得住脚?是否与个税法中的福利费免缴个税相违背?收“月饼税”算不算重复征税?是不是所有福利都要缴税?

    对话专家
    专家做出解释:依据是个税征收条例,其实是个人所得税
  为啥单位发个月饼也要缴税。对此,世界税收联合会财税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玉章认为,目前国内的税法知识普及得还不够,“‘月饼税’说法不准确,其实是个人所得税。”他解释,收取“月饼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第一小条:“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所以要缴税。”
  不同企业的会计对“月饼税”理解也不同。有会计称会把月饼价格算进工资计算个税。也有会计认为,月饼、超市卡等都属“福利费”范畴,应免缴个税。
  “企业有责任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月饼等实物收入,企业不缴税涉嫌违法。”刘玉章表示,有的企业之所以有长期不缴的习惯,主要是相关部门没有去查,不然一旦检查,其行为将受到严处。

  个税法明明规定福利费免缴税!
  专家:条例明确“福利费”就是生活补助费
  之所以大家对“月饼税”存在争议,说到底是对哪些属于“福利费”不够明白。
  个税“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制定的。“个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四项就包括“福利费”。
  究竟哪些算“福利费”范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不少争议都缘于个税法的这一条款。这福利费到底是指“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呢?还是指“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呢?
  对此刘玉章表示,这福利费说的就是“生活补助费”。为何出现了歧义?他表示有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应该都能看得懂。

  按财政部文件,月饼应该属福利啊!
  专家:文件只是规范企业财务核算,遇冲突以税法为准
  有读者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242号文件)作为“月饼可免税”的政策依据。该文件中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其中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照此说法,月饼应该属于为职工生活发放的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此,刘玉章认为,这份文件只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并不是针对税务的,两者没有从属关系。文件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等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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