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2013-06-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选调 生工作,造就一大批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储备人才,根据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都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 部工作规定》,以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 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骨干和更高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依法办事,择优选调   (三)立足基层,跟踪培养   (四)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五)遵循规律,适时使用   第四条 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调。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选调对象主要为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和省外重点高等院校应届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活动的毕业生,服务期满表现优秀、具备选调生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按有关规定纳入选调范围。 具体推荐程序和选调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选调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务实,组织纪律观念强;   (三)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班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志愿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有发展潜力;   (五)身体健康;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4 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7 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0 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列基本条件, 获得硕士、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七条 选调的数量和结构,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科学合理确定。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选拔紧缺专业人才。   第八条 选调生选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都汇总县(市、区)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人选需求;   (二)根据全省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需求情况,研究确定选调计划,向 有关高等院校发送选调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告;   (三)选调生报名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的方式进行。高校党委要对院系 党组织推荐的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集体研究决定选调生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省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面试和考察。面试主要测试运用基本理论、政策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心理素质。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 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组织活动能力、从事基层工作志向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同时了解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和获得奖励表彰等情况;   (六)根据《江苏省录用选调生量化考评办法(试行)》,对笔试、面试、考 察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研究提出拟录用入选名单: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拟录用人选进行 体检。体检合格的作为正式录用人选, 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调生录用审批手续;   (九)根据工作需要将选调生录用人选派遣到各地。 选调生工作锻炼单位由市、 县(市、 区)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具体分配方案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十)选调生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由省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分配去向,办理派遣手续。有关高校要及时将选调生档案转递 到相应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再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九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和任职定级。   第三章 培养锻炼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及选调生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 采取多种措 施,加大选调生的培养锻炼工作力度。重视加强思想教育,帮助选调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在基层干事创业、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能力。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应安排到领导班子凝聚力较强的乡镇、街道工作,可协助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其一方面具体工作,也可兼任村(社区)党组 织领导职务,博士研究生一般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助理等职务。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营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县(市、区)委组织部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对选调生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责任人,做好传帮带。   第十三条 选调生培训工作应纳入干部培训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坚持岗前培训、集中轮训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根据选调生不同成长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理论和新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选调生素质和能力。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参加各级党校或行政院校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有计划地选送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省委党校、高等院校培训。   第十四条 注重安排选调生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让他们在艰苦环境中砥砺意志品质,提高工作本领。根据工作需要选送到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帮助选调生拓宽视野,增长才干。   有计划地对选调生进行多岗位交流锻炼,既安排从事党务工作,也安排从事经济和杜会管理等工作。担任科级职务的选调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跨县 (市、区)交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安排回避制度。 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捧上实行地区回避;选调生一般不安排在本人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作锻炼;其他需要回避的,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选调生信息管理系统,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实现选调生管理规范化、信息化。选调生工作发生变动,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各市在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时,要及时对信息资料进行更新维护,定期分析选调生队 伍培养锻炼情况,并将信息资料与选调生年度工作报告于当年 12 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也要同步将选调生的基本信息 及培养、锻炼、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考察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 市委组织部要对工作满两年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定期考察重点了解选调生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对选调生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建议。县(市、区)委组织都要对全县的考察情况进行汇总,经县(市, 区)委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对全市的考察情况进行汇总, 报经市委同意后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省级机关也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专 题报告,经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谈话,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 醒,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第十九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   (三)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反映较差的;   (四)自行调动工作、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经组织考核,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八)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 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由所在部门党组 (党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都备案。在省级机关工 作的,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组织都批准。   第二十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兼备、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应在基层至少工作两年, 其间不得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的,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 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省辖市内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 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 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积极选拔使用选调生。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后,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及时提拔进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适合从事其他领导工作的,也要及时选用。   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年轻干部,优先使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选调生。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党政机关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意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选调。省级机关部门、单位空缺职位需补充选调生的,由市委组织部在基层工 作锻炼两年以上、表现优秀的选调生中推荐,省委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采用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等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的考察人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选调生积极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企事业单位招聘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时,经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选调生报名参加竞聘可适当 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储备,省市两级要重点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做好跟踪考察,加强培养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选调生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队伍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组织部门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应与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选调生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规划及选调生的选调、派遣、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宣传典型, 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重点掌握的优秀选调生实施跟踪培养。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督促检查培养锻炼措施和选拔使用的落实。定期召开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 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管理情况,并做好上下沟通协调 工作。   县(市、 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负责逐人制定培养锻炼措施,抓好日常管理,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的锻炼成长情况,提出调 整使用意见。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积极做好传帮带。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惠,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选调生工作信息,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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