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练习10
2013-06-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从近几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命题的特点来看,公基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其中案例分析题也是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常考题型,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摘选出系列接近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真题的模拟练习题供考生进行练习。
何达、许强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04年7月23日,何达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日,许强回信称:
“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何达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许强于7月28日回信:“同意。”何达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一mail为何达、许强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何达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许强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许强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何达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何达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许强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许迩尚未付款。
1.何达、许强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
A.7月23日何达的邮件
B.7月24日许强的回信
C.7月26日何达的回复
D.7月28日许强的回信
2.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3.设许强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许强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何达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许强对该笔记本无权处分,如何达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何达承担违约责任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许强向何达承担违约责任
D.何达与许强是一个买卖关系,许强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许强付款,许强再向何达付款
4.设何达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何达不知情。许强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何达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许强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何达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何达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何达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对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何达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何达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许强的损失
5.设本案中许强是某高校大二学生,缺少资金,何达许强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许强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何达多次催告许迩仍无力支付。则何达( )。
A.可以解除合同
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许强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C.可以要求许强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 ABC【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本题主要考查了要约的内容。此外,要特别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2.C【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丙地。
3.C【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4.D【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难度。
5. AB【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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