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11)
2013-06-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中最具有特色的科目,目前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只有江苏等几个少数地方保留。近几年江苏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的要求上变化不大,考查板块依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考生要想了解这一科目的考试情况,把握它的发展趋势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供考生演练,考生在复习可结合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来备考。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
A.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 )。
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监督行政关系 D.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法律实施包括( )。
A.执法 B.司法 C.守法 D.立法
4.( )不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农业法
5.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
A.法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C.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D.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ABCD【解析】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 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 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 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 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 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 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AC【解析】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3.ABC【解析】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BCD【解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排除A。
5.ABCD【解析】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和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宪法的内容最重要,它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 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而一般法律只规定有关国家、社会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一 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程序最严格,这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因为宪法的修改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的修改,所以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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