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九 单位犯罪)

2013-08-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九  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主观方面特性
  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
  3. 客观方面特性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根据以上情况,修订后的《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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