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四

2013-06-2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比较复杂,骨灰级考生或法律专业加试考生要可详细看一下。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考试的重点,《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公务员考试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确定被告是谁。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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