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

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近期,很多考生都已经开始着手对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进行备考复习了,也不断有考生反映,公共基础知识中考查的法律常识很多,且越来越难,自己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在复习时难以把握。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做了一些了解,同时结合自己的体会,针对法律常识方面做详细的说明。
  一、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例题]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解析]C。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二、复习重点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一科,无论是A类、B类,还是C类,都有大量的法律试题,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专家了解到,备考法律常识,要着重掌握的是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商法、经济法。
  民法里面主要看的法条应该是《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合同法》。刑法,要掌握的主要是总论(比如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犯罪的几种未完成形态、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和罪名(就是判断一个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公务员法,应当掌握的是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处分和任职回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重中之重,因为毕竟是公务员招录考试。在复习之前,必须要搞清楚我们国家各种机关部门有哪些,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行政组织这一部分的内容),否则对很多规定都会不好理解。在复习的具体内容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重点,应当能够确定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对于商法和经济法,要掌握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具体的复习重点比较繁杂,在此不一一列举,大家可以按照《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上的内容复习。
  另外,还有很多最新颁布实施或者修正过的法律法规应当掌握。比如《刑法修正案(八)》、《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代表法》、《选举法》、《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考生也可以登录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查阅并练习法律常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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