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6)

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认为,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在备考的基础阶段,考生应以熟记教材中所列出的重要知识点为主,同时也要进行适当的练习,学练结合方能决胜公考。
  1.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 )。
  A.该作品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
  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着作权人死亡30年后将不受保护
  2.甲将一块罗马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招领期过后因无人认领,该表被以拍卖的方式卖给乙。后丙将该表盗走并赠送给不知情的朋友丁。后丙被公安局抓获交代了盗窃事实,该表也被送往公安局。
  现甲、乙、丁都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甲所有
  B.乙所有
  C.丁所有
  D.乙、丁共有
  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消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做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
  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5.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故A、B项错误,C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D项中该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着作权人死亡后50年不再受保护,而不是30年,D项亦不正确。
  2.B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且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3.A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该案例中,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正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所以B项错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所以C项错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对清算方案的编制无须经职代会同意,所以D项错误。
  4.A。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5.A。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乙市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甲市法院,从而排除D项。由于该规定是出自乙市地方性法规,而陈某在有管辖权的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不适用乙市地方性法规,因此不存在复议前置,故B项不正确。同时因不存在复议前置,也就没有任何需要移送的理由,C项亦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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