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盱眙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一、笔试时间与科目类别
9:00-11:30 《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管理类岗位)
9:00-11:30 《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
二、准考证打印
网址:http://www.zxbm.work:8002/Home/ExamHome?examid=00240228121546。
打印时间:2024年3月20日8:30至3月23日9:30
技术咨询电话:0517-80910771
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所有内容,看清考点名称、考点地址和注意事项。考试当天,考生只能携带一张准考证入座,且不得在准考证上做任何记录,多余的准考证可放在物品摆放处。
准考证打印使用A4纸张,黑白或彩色皆可,由于上网使用浏览器不同,本页面有可能会打印到纸张下一页,请考生自行调整打印页边距或缩放比例。(注:若本地没有打印机,请先将本页另存后再另行打印。另存方法:打开[文件(F)]菜单,点击[另存为(A)...],选择路径即可保存。)
三、证件准备和入场核验
考试当天应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笔试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四、考点名称和地址
共设3个考点。
1.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第二开明中学(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第二开明中学,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丹山路88号)
2.淮安市东城开明中学(淮安市淮阴区晋江路淮安市东城开明中学南门)
3.淮安市北京路中学(淮安市健康西路71号)
注意:
1.注意区分考点名称,避免混淆。
如: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第二开明中学、淮安市东城开明中学、江苏省清浦中学、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等考点名称容易混淆,但相距较远,其中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第二开明中学、淮安市东城开明中学为省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盱眙考区考点,考生需要仔细查看,避免走错。
2.注意考点周围路况,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交通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和出行路线,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3.考点学校无法停车,请考生妥善安排自己的交通出行。
4.考点学校为无烟校园,考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五、特别提醒
1.请务必提前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和文具等物品,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文具用品包含:2B铅笔、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和橡皮(只准携带一块橡皮入座,多余的可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
2.检查自己的二代身份证,确保在笔试当天,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若身份证过期或遗失,请及时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带本人照片并盖章的户籍证明。
3.每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为全程封闭,不能提前交卷。
4.开考前请注意倾听《考场规则》《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内容的宣读,严格遵守各项考场纪律。
5.请不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开考前请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生可以自备机械表掌握时间(注意:本次考试禁止使用计算器)。
6.考生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
7.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考场规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节选)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验。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计算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考试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客观题答案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上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和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节选)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