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2023-10-1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已公布,本次招聘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编制内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amr.nanjing.gov.cn)、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http://www.njqi.org.cn)等网站发布,具体的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其中,“专业”条件参考《江苏省2023年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参考目录》执行;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人员;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明确回避的岗位;
 
  4.2024年4月30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5.根据2020年3月13日新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4月30日前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本次招聘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人事部门邮箱:nj_zjyzp@163.com,发送邮件请以“姓名+专业+应聘岗位名称”命名。网上报名后需拨打电话025-86673817确认报名接收情况。中介机构、猎头公司等社会求职平台发送的邮件将不予接收。
 
  3.报名提交材料: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扫描至一个PDF文档中,文档以“姓名+专业+应聘岗位名称”命名。
 
  (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
 
  (2)个人详细简历;
 
  (3)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5)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6)岗位信息表要求的各类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7)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8)其他岗位要求的科研项目、成果等情况的证明(注明期刊名称,年、期和起止页码,中文文章需附中国知网等检索截图,英文文章应附ISIWeb of Science等检索截图,科技项目应出具任务书或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个人简历和报名表(附件2)外,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4.有关要求:
 
  (1)应聘人员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评、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与综合考评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间为收到应聘人员报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通过者在收到短信或电话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携带报名材料中提及的各项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来院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将电话通知应聘人员)。
 
  资格复审后当场将原件返还,复印件(或扫描件)留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通过者领取准考证,进入综合考评。综合考评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上公布。
 
  对资格复审有异议的,可在资格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主管部门陈述申辩。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综合考评
 
  本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采用简化程序、综合考评的方式,包括资料评审和面试两个环节。由招聘单位成立综合考评小组,按照批准后的考评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管理水平、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岗位匹配度等。综合考评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合格线均为60分,资料评审成绩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按照资料评审占40%,面试占60%计算总成绩,资料评审和面试成绩当场书面告知考生。
 
  综合考评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评,否则按弃考处理。
 
  综合考评成绩及排名将于考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官网发布。
 
  (四)考察体检
 
  综合考评合格人员,根据综合考评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于考察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有关事项
 
  1.招聘单位承诺对所有报名材料保密。
 
  2.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四、公示及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综合考评、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综合考评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定岗定级;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因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未按通知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综合考评和体检,关闭联系方式无法联络,以及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六、咨询监督
 
  (一)招聘单位电话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25-86673817
 
  (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4648594
 
  (三)招聘监督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025-84648962
 
  本次招聘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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