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简章已公布,报名时间:2023年9月13日9:00至9月20日17:00,逾期不予补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简章
因检察工作需要,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现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岗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4人。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4.太仓市户籍(户籍迁入时间截止到招聘简章发布之日),要求年龄28周岁以下(1995年1月1日后出生);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因违纪被辞退未满5年的;
④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⑤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⑥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13日9:00至9月20日17: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程序:网上报名方式。
3.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请填写《2023年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并准备以下材料电子档(扫描或照片):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打印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将上述材料打包后以邮件形式发至邮箱tcjcyzzb2022@163.com(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招聘岗位代码(001或002)+姓名”的形式命名。单位初审后,相关通知以邮件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资格复审安排在面试前,请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参加复审,具体另行通知。
四、考核
1.本次招聘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资格初审结束后,若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
2.招聘形式为岗位技能考试+笔试+面试,岗位技能考试为速录测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3.岗位技能考试+笔试成绩总和的50%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因放弃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可在应聘的报名者中,按岗位技能考试+笔试总分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4.资格审查:由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对进入面试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打印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
5.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综合考核成绩计算方法为:按照笔试、岗位技能考试和面试分数各占成绩30%、10%、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如综合考核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综合考核成绩在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ztc.jsjc.gov.cn)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按照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相应标准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等出现缺额时,可在应聘同一职位的报名者中,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者,由市检察院组织政审和考察,因政审不合格以及自动放弃录用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应聘同一职位的报名者中,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录用
1.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本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录用手续。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者,取消录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出现缺额时,可在应聘同一职位的报名者中,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解决。
3.参加本次招聘成绩在合格分数以上但未被录取的人员作为储备人员,储备期一年。储备期内,该招聘岗位出现空缺,可视情况在储备人员中按总成绩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补录,经体检、考察、公示合格者,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4.录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检察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太仓市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七、其他
1.本招聘简章由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报名过程中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512)53565892(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
3.考生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