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12-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收、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保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我省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公开公正。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实战导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一线实战岗位,着重满足警力紧缺地区的补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问题。
  规范便捷。根据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参加全国统一笔试,进一步优化招考流程,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二、优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结构
  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
  要建立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优化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结构。江苏警官学院主要培养本科层次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同时逐步探索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研究生层次警务人才。江苏警官学院不具备培养条件和能力的个别专业,省公安厅经商省编制、教育、财政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公安院校进行培养,并根据公安实战需要,对相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报经公安部同意,也可委托相关非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培养公安专业人才,并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
  三、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管理
  (一)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全省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同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省公安厅会同省编制、教育、财政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4年为周期测算各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计划,综合考虑减员、职位空缺和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等情况,按照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全省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生源计划,每年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
  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安机关需要,委托江苏警官学院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编制江苏生源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江苏警官学院在编制完成当年江苏生源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经省公安厅、教育厅、公务员局批准,可以接受其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委托,面向外省公安机关编制招生计划。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主动加大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力度,吸引优质生源报考。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考试招生规定,根据国家、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要求,调整完善公安院校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要坚持从严、择优录取,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进行招生,录取时原则上不使用加分项目或降低录取条件。除接受委托培养外,江苏警官学院公安专业不得跨省招生。坚持公开透明,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公安院校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进一步调整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专业人才。
  (一)突出忠诚警魂培育。坚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以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学管理的全过程,着力提高公安专业学生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从源头上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别于普通院校的公安院校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探索建立学生在校综合积分管理制度,着重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
  (三)加强警务能力培养。坚持突出专业、贴近实战,加强教师、教材和课程建设,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体现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特点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形成科学的教育培养质量管控和促进机制。加强对公安专业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以及用人单位满意度的跟踪调查,形成完善的教育质量反馈机制,促进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不断适应公安工作的新要求。
  五、规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
  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须参加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制定招录计划、报名与资格审查、划定分数线、选择招录职位、体检、体能测评、面试、考察和录用等工作由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一)制定招录计划。省公安厅综合考虑公安院校江苏生源毕业生规模等因素,会同省编制、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年度招录计划指导意见,各地根据指导意见落实招录计划。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招录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结果应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江苏生源应届毕业生,选择报考我省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考试的,原则上不得兼报其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录考试。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试题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制,专业科目试题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制。考务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录用比例,并据此划定合格分数线。
  (五)选择招录职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工作,在选择职位时,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学生在校综合积分和笔试总成绩合成后作为职位选择的依据。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组织。
  (六)开展面试等工作。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厅对笔试合格的考生组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等工作。面试考官小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安系统考官,面试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商省公安厅确定。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的合格标准按国家和省招警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录用手续。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六、做好特殊公安专业人才定向招录培养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性较强的特殊公安专业人才,按照中央主管部门要求,试行定向招录培养的办法。具体为:面向全国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后,择优录取到公安院校进行培养,毕业后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生毕业后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公安队伍建设,事关公安工作全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设租寻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特殊性质要求,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江苏警官学院的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江苏警官学院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等方式,增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吸引力。
  本意见适用于江苏警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江苏生源公安专业人才的招录培养工作。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和非我省委托培养院校的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江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参加面向社会人员的录用考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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