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公务员面试热点:网售食品需实名登记

2015-12-0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江苏公务员面试热点:网售食品需实名登记。进入了面试环节的你,是否感到很紧张,怕面试官出的题你听都没听说多,怕一不小心说错话,而错失了这个机会。那么,你是否每天都有关注社会热点,你是否懂得一些面试技巧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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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背景】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可追溯”和“实名制登记”两项重要规定。
  该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另外,据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预测】
  2015年10月1日,新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规定,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实名制登记”这一规定意味着食品安全追溯已经成为法定条款,使消费者可依法“连续追偿”,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在网购时的权益,给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戴上“紧箍咒”,对规范和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食品企业纷纷进军电子商务领域,网购食品或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我们只要随手点开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琳琅满目的美食推介与巨惠价格总让人应接不暇,美食当前,吃货一族更是大喊“招架不住”。然而,网络食品交易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电商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电商出售假品牌食品和“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关于网购食品进货渠道不明、宣传不实,甚至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事,可谓屡见不鲜,网购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出现。其原因有:一、商家缺乏自我约束和管理,一些无良商家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介绍及宣传广告;或者出现“货不对版”、交付“三无”等假冒伪劣食品;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制度违法成本过低,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三、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网上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多数网店没有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消费者维权困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对食品安全将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然而,新《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为了让新《新环保法》更好地落实,我认为还应该做到:第一,出台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加强网络食品监管和引导,强化消费者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在监管上,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赔偿程序上,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最后要加强教育消费者在网购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有意地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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