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常州溧阳招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简章

2015-11-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江苏常州溧阳招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简章已公布,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7-18日,地点: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楼一楼大厅(南环路65号)。笔试时间: 2015年11月21日 上午:9:00-10:30,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考生可参考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江苏常州溧阳招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简章公布如下。
  公开招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简章
  为充实城市管理力量,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执法辅助人员),为确保招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用计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100名,其中男90名,女10名。
  二、招用对象
  1.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17日以后出生),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转复军人;
  2.28周岁以下(1986年11月1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招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3.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因违纪被辞退、开除记录;
  5.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6.溧阳市户籍或生源。
  四、招用程序和方法
  招用坚持“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招用”的原则,遵循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招用等基本程序。
  五、报名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用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2.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7-18日(9:00-16:00,中午不休息)。逾期不再办理。
  3.报名地点: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楼一楼大厅(南环路65号)。
  4.报名材料:(1)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5.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由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公开招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报名登记表》。
  6.准考证领取:2015年11月20日上午9:00—11:30凭身份证到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楼一楼领取准考证。(电话:87269151)
  (二)注意事项
  1.考生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考核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凡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经查实,取消考试或招用资格。
  3.本次公开招用收取报名考试费100元,特困家庭考生免。
  六、考试
  本次公开招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100分制。
  2.笔试时间: 2015年11月21日 上午:9:00-10:30,
  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笔试成绩将在原简章发布网站进行公布。
  (二)面试
  1.根据笔试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用人数的1.2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弃考的考生不取得面试资格。面试人选将在原简章发布网站进行公布。
  2.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100分制。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计综合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考生自理,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八、公示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名单。拟招用人员名单将在原发布招用简章的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不予招用。
  九、招用和待遇
  招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推荐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使用,不服从推荐的取消招用资格。在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在岗协管员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被招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招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十、政策咨询与监督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次招用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电话:0519-87209200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律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19-87278101
  十一、未尽事宜由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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