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及其同业亲属有必要做的“牺牲”

2015-10-2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获悉,10月27日,中共江苏省泰州市委组织部公布了一批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中,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现任处长秦某,拟任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就在前一天,泰州当地论坛上出现了一则网帖,网帖内容附有“拟提拔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公开表”照片,显示秦某名下房产价值超过2000万元,引来网友们围观和吐槽。对此,秦某回应记者称,他的父亲是一名地产商人,名下房产都是父母赠予的,自己敢这么公开就可以调查。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泰州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中公开个人财产状况的做法,这不仅让群众检验官员的个人诚信,也让群众了解了当事人财产状况,对任职前后官员个人财产变动一目了然,传递出官员身正不拍影斜的正能量,对不合理部分也便于监督,比如本事件就因此有了网友正当质疑和当事人坦然回应。目前公众关注的焦点是,秦某回应中披露父亲地产商人身份,而拟任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的职务,与父亲身份是否有冲突,是否需要任职回避。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一分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就是说,目前公务员任职回避的亲属范围仅限在公务员队伍中,并未扩大到非公务员。因此,秦某只要符合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就不需因父回避此次任职。
  但是,公众的担心不无道理。从商可以不分地域,父亲从事房地产,儿子就任一地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说不定日后会有什么瓜葛。也许有人会说,父子之间经验共享,或许会更有助于父亲规范从商、儿子把关地产工程更精准。这样的局面有可能出现,但如何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呢?
  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即所谓的公务回避。但秦某拟任职务总归是总工程师,即便回避了,替代的同事会不会在秦父参与的工程项目审批上有所放松?一旦秦父在泰州参与了建筑工程,这样的质疑就难免会有。这对正经从业的双方都十分不利。为了儿子或父亲光明磊落做事,一方有必要做好走开的准备,远离“是非之地”。
  要注意的是,如果秦某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在离职两到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82条对利用或纵容亲属利用职权影响力谋取私利的党员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这显然对公务员中的党员作出了明确警示。这都告诉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务员及其亲属,想要让老百姓信得过,一些“牺牲”是必须要做的,而主动“牺牲”或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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