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辅助人员招聘简章

2015-05-2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摘要:2015年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工作辅助人员10人,江苏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2015年5月28日—29日(9:00~16:00),初试时间:2015年6月6日。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检察工作辅助人员招聘简章
  因检察工作需要,经本院研究决定,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现特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检察工作辅助人员。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4.太仓市户籍;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①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的,或因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受过其他处分的;
  ⑤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二)具体条件
  1.年龄为26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后出生);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计算机专业2名(兼有法律专业的优先考虑);其他8名专业不限,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文字录入与编辑技能,法律、文秘专业可优先考虑。
  二、招聘岗位及岗位说明
  检察工作辅助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检察官承办刑事案件及其他检察事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好案件录入、提审笔录、开庭记录、卷宗整理等日常工作。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5月28日—29日(9:00~16:00)
  报名地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二楼大厅(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92号)
  2.报名注意事项:
  ①报考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还需出示相关从业经历证明、获奖证明、等级证书、发表文章等);
  ②应聘材料和证件等均须出示原件,并向本院提供复印件;
  ③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需出示其身份证;
  ④报名者与本院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⑤由本院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填写报名表,交1寸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2张,办理报名手续,并于2015年6月4日9:00~16:00前来本院政治处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及录取
  1.初试
  初试分笔试和电脑打字两部分;
  ①笔试:(占初试总分60%);
  ②电脑打字操作考试,内容为“听打”(占初试总分40%);
  初试时间:2015年6月6日
  初试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本院组成面试小组,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应变能力、分析问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岗位匹配性等。时间另行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体检
  根据考试和笔试成绩,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成绩依次替补。
  4.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本院政治处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5.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本院政治处将报考人员的初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报本院党组研究讨论后,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录用
  公示结束,根据《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社会化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新聘人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与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新聘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整个招录工作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53580702。
  五、咨询事宜
  本方案由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3562201、53571010-5229。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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