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人社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4-12-2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新录用公务员如何管理?有哪些义务和权力?有哪些纪律约束?2011年5月25日,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新录用公务员?
  答: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问: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从什么时候算起,试用期多长时间?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问: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
  答: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问:招录机关应当怎样培养新录用公务员?
  答: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问:如何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
  答: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试用期满,应当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结果有哪些等次?
  答:分为两个等次:合格、不合格。
  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问:新录用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答: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问: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顺延?
  答: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问:新录用公务员如何任职定级?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问:新录用公务员有最低服务期限规定吗?
  答:《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对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问:在哪些情形下不得对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
  答: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问: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问:取消录用决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以什么方式通知?
  答: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问: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原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如何执行?
  答: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档案如何处理?
  答: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问: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被取消录用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问:新录用公务员能否调整岗位?能否借调?能否脱产学习?
  答: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问:新录用公务员能否再次报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答: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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