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体检

2013-04-2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面试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证件(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参加省里统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复印件以及志愿者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出省服务的志愿者还需提供招募协议)。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要求的,资格复审机关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当出现报考人员因特殊原因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复审未通过的情况,资格复审机关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但不实行跨职位调剂。
  对参加面试的人员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对面试时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平均分。
  二、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职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一般职位的体检,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监狱、劳教警察(简称警察,下同)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可以复检的项目申请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警察和人武专干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人武专干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按《人武专干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只能进行一次。
  凡不参加体检(体能测评)和不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体检(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察环节。凡在体检(体能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者    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其体检(体能测评)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相关政策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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