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在良善制度的保护进而激励之下,在良好社会环境的熏陶之中,使见义勇为成为公众本能的行为、自然而然的行为,而不是事前事后谈起认识来,人人出口成章、口若悬河,但在下一个残酷的现实面前又展开新一轮的讨论,本质上仍然旧话重提。
对“小悦悦事件”,人们反思最多的是: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从冷漠路人的“见死不救”回归或者上升到热心公民的“见义勇为”?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乃至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创造出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良善制度的保护进而激励之下,在良好社会环境的熏陶之中,使见义勇为成为公众本能的行为、自然而然的行为,而不是事前事后谈起认识来,人人出口成章、口若悬河,但在下一个残酷的现实面前又展开新一轮的讨论,本质上仍然旧话重提。
社会发展的每个时期都有见死不救的事件发生,也都有见义勇为的事迹涌现,我们诚然没有必要把个案上升到整体全局,但是“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而不是一两个路人的冷漠,暴露出的问题带有社会的普遍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正视在经济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公民道德却严重滑坡的客观现实。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主要表现就有:“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决定》因此指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无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
必须认识到,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过程中的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一些备受公众瞩目的司法案例,比如令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者得逞,对本来令人不齿的行为罩上法律的外衣加以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的判决,即完全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那些以己度人的判词,为后世留下笑柄之余,也严重混淆了是与非的界限,重创了公众的善良心理。一旦见义勇为成了高成本的事情,令公众心有余悸,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环境出问题了。因此,创造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已不仅仅是广东的当务之急。
但是,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不一定言必及立法。见死不救并不属于一个法律问题,而只是属于一个道德问题。在见死不救问题上如果立法,要非常慎重,况且,无数事实早已证明,立法并不是万能的,而一部不能践行的法律一旦沦为摆设,就比没有它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建立一系列的体制机制,能否借此惩恶,借此扬善。广东省总工会提出,将为见义勇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诸如此类,都是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有益尝试。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标志着我们党对文化建设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广东是全国发展较快的地区,各种社会矛盾暴露得更早、更多、更充分。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构成广东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的重要内容。只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文化的发展,是不全面的,只有精神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同步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繁荣昌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若然,一个省区、一个市县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