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12月5日,人社部、发改委等9部委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各地应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12月6日《新京报》)
犹如政府部门的“突击花钱”一样,农民工的“突击讨薪”也常常成为年终岁尾的一道别样风景,而“集中清欠”又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部门专项治理的“突击任务”。应该说,今年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程的背景,有别于往年讨薪风暴的的最大特点就是“有法可依”。“恶意欠薪罪”已在今年2月被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今年的讨薪活动既是对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的例行督导,更是对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的执法检查,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不过,年年岁岁花相似,“限时处理”、“当天立案”、“7日结案”和“挂牌督办”等措施,在凸显9部委治理欠薪顽疾的决心和力度的同时,也让人们对这种年年开会部署、年年发文督导、年年集中清欠的“运动式”治理方式存有疑议。与其年终由9部委突击检查,何不责令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与其年底讨薪“算总账”,何不完善农民工薪酬支付机制?期待讨薪早日走出“运动式清欠”的困境,这才是2.3亿农民工由衷的心声。
保障农民工利益,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对常态化监管的制度建设,并确保切实执行到位。去年10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谈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时曾经表示,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管,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笔者以为,只有把农民工薪酬纳入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按月足额发放的保障轨道,才会避免“突击讨薪”和“集中清欠”的尴尬困境。
摆脱“运动式清欠”困境,必须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赖”行为的打击力度。尽管“恶意欠薪”入罪已逾半年之久,但企业主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受到处罚的事例却鲜有所闻。揣测起来,可能的原因有三:一是“恶意欠薪”入罪的法律震慑产生了效力;二是年底结账的支付方式让农民工讨薪集中到了年终岁尾;三是“恶意欠薪”入罪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赖”行为,首先必须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力度,力争把薪酬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人社部近日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有望对薪酬纠纷的及时化解发挥作用;其次要切实运用好“恶意欠薪”入罪的惩治手段打击“老赖”。要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恶意欠薪”行为制定可操作的界定标准,力避司法歧义,确保司法效力。
令人欣慰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副部长杨志明日前表示,将启动三年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专项整治行动。尽管公众对“三年太久”存有争议,但国家对治理农民工欠薪顽疾毕竟有了指日可待的具体时间表,可以让我们期待农民工讨薪早日走出“运动式清欠”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