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第十一、十二章 共有、相邻关系
一. 共有概念及法律特征(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共同财产、共有的内容: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二.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对外共有财产对他人损害连带赔偿之债)
三.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①共权共义 ②优先购买权 ③终止时原则等分 ④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一般认为无效)
四. 相邻关系概念及法律特征
主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主体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
五.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六. 几种主要类型(土地通行占用、建筑物范围内通行、用水排水滴水、地下物植物及安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