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衡阳师范学院招聘专职辅导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月2日至3月11日,湖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2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要求,结合学院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现将具体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衡阳师范学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院人事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事宜。学院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监督。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相结合。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
此次招聘专职辅导员岗位1个。要求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专业不限;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能熟练使用维吾尔族语言和普通话进行交流;了解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熟悉我国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hnrst.gov.cn)、衡阳师范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rsc.hynu.cn)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
2月2日至3月11日。
2.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应聘者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同时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我院公开招聘邮箱(hynursc@163.com)。邮件标题名称: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姓名+应聘岗位,如:北京大学+计算数学+张三+专职辅导员。
现场确认: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后,于考试前一天8:30-17:00到我校人事处师资职称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中心521室)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3.相关要求
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出国留学人员学历应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必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则取消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则取消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及考试安排于3月13日在衡阳师范学院人事处网站公布。
(四)考试
1.开考比例
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如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经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
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面试各占综合成绩的5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知识、民族政策等。
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排名为准)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和考核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核环节,主要考察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一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联 系 人:戴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0734-848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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