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文件精神, 10月10日,湖南省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41号),决定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务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务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能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务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突破“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瓶颈,有助于缓解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
此次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挂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者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者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会议要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强化督导,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有序、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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