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直机关和参公单位招13名工勤人员 3月18日报名

2013-08-1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3年黄冈市直机关和参公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公告


  根据我市工勤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工勤人员编制、工勤人员岗位限额和2013年度用人计划安排,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 招考工作主管部门”)将组织市直部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勤人员13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守工作纪律;


  (三)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和技术等;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五)具有坚持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年龄、驾龄条件;


  (六)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一)受到纪律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在处分(罚)期间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三)现入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


  (四)聘用时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


  二、招聘单位、岗位


  招聘单位和岗位条件见《2013年黄冈市直机关和参公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岗位条件表》。


  信息查询:于2013年3月1日通过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hg12333.com/)、湖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brsks.gov.cn/)等 网站查询。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3 年3月18日 —22日下午5:00。


  (二)报名地点: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三)报名费用: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报名考试费50元。


  (四)报名要求: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印证岗位条件的其它证件材料、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到报名现场领取或在网上直接下载);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所留电话号码,在应聘期内不要随意变更,防止无法联系。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招聘岗位人数须有一定竞争性,招考人数与报考人数应达到1:3的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并已缴费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于4月18-19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领取准考证。


  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和驾驶年限的时间按参加工作和取得驾照当年当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进行计算。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上午9:00—11:00。笔试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笔试具体内容按照考用一致的原则设置,内容为重大时事、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等,其中专业知识的内容占笔试内容的70%。


  (二)面试。面试由招考工作主管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人选按照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不足的在同类岗位同条件的参考人员中调剂,经调剂仍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各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时要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面试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五、体检和考核


  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由招考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因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出现名额空缺,从参加该岗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直接进入考核。考核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同时对考核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核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出现缺额,从参加该岗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各用人单位考核结束后,将拟聘用人选报市人社局进行集中体检和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录取后,用人单位按照“占编不入编、自主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办理手续和进行管理。


  报名咨询电话:8128633;8128632


  监督举报电话:8128676


  附:


  1 、《2013年黄冈市直机关和参公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岗位条件表》


  2 、《黄冈市机关和参公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报名登记表》


  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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