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十三

2013-06-1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十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1?执行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为: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2?执行的管辖法院
  (1)法院的裁决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异议
  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处理: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且由院长批准;发现裁决错误的,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
  5?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6?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7?执行开始
  (1)启动方式
  执行程序启动方式可分为:由当事人申请和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2)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8?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十二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分享到

切换频道